广东一男子花2000元包夜嫖娼,一晚上七次,被女子举报强奸

休闲2024-04-29 12:59:1058

    为了您下次能及时看到更多内容,广东点个“关注”,男花我们每天为您更新不同的元包夜嫖故事、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娼晚«——【·案例摘要·】——在派出所,上次一名男子王某激动地向民警解释:“我没有强奸她!被女我给了她钱,举报这是强奸你情我愿的交易。看,广东这是男花转账记录!”王某是元包夜嫖一名嫖客,他试图证明自己与嫖女子朱某之间的娼晚关系是经济交易,而非强奸。上次在民警另一边,被女一个打扮花枝招展的举报女子朱某突然大喊道:“是的,他的确给了我钱。但那几次都是他强迫我的,我并不是自愿的!”朱某声称自己被王某强迫,否认自己同意进行嫖娼行为。这一矛盾的陈述让民警听的一头雾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王某是一名28岁的湖南郴州人,在广州的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至今他还没有谈过女朋友。每当别人询问关于恋爱方面的问题,王某总是遮遮掩掩,不愿多谈及。原来,王某对恋爱持有疑虑和抵触态度。他认为谈恋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维系感情,而且经济压力也成为了他心中的一道阻碍。或许过去的经历或观念让他对恋爱产生了一定的担忧,因此他宁愿选择单身,将重心放在事业和个人生活上。实际上,王某不愿谈恋爱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从他很小的时候开始,父母就经常吵架,甚至一度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这样的家庭环境让王某产生疑惑:既然父母结婚后会有这样的纷争和不和谐,那为什么还要结婚呢?这些争吵和矛盾在他幼小的心灵中埋下了一颗抗拒的种子,他害怕重复父母的老路,因此对恋爱持有怀疑态度。虽然王某并不是真的不想谈恋爱,他也渴望体验那份甜蜜的感觉。这深深扎根的内心阴影让他对爱情和婚姻产生了犹豫和顾虑。他可能害怕自己无法经营好感情,担心会陷入和父母一样的困境。一天,王某和几位朋友一起去酒吧喝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他们开始畅谈各自的情感困境。当朋友得知王某渴望拥有一个女伴的愿望后,私下向他推荐了酒吧里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然而,王某坚定地摇头拒绝,他清楚嫖娼是违法行为,也并不是解决他内心寂寞的正确方式。尽管朋友最终没有再次劝说,但这个念头在王某心中留下了一颗种子。虽然王某拒绝了不合法的方式,但生理需求对他来说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当他回到空荡荡的出租屋,看着朋友圈里一个又一个晒着恩爱的照片,这让单身的他在每个深夜都感到孤独难耐。王某准备玩一会手机,好好睡一觉。忽然,手机上弹出了一条涩情广告,他正要划走,却突然想起朋友曾说过的话。出于好奇和好奇心,王某决定直接点开了涩情广告链接。他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只是想见识一下里面是什么样的内容而已。点击链接后,页面上出现了几张美女照片,她们都长得一脸清纯可爱,年纪看起来并不大。电话号码也随之附在照片后面。王某心里有些忐忑,但他挑选了其中一个自己喜欢的电话号码,带着复杂的心情,鼓起勇气拨了过去。电话那头传来了朱某的声音。朱某是一名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家境并不富裕,她常常看到同学们穿戴名牌,内心自卑难安。她开始产生幻听,仿佛能听到同学们在背后议论她寒酸的穿着,开始抱怨自己家庭的贫困。为了不被同学们瞧不起,朱某开始了勤工俭学。勤工俭学所挣得的那点钱根本无法满足她的物质需求,面对现实的无奈,她接受了朋友的介绍,开始从事这个行业,以此来赚取额外的收入。第一次接客并没有朱某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客人出手大方,结束后,朱某看着手中的大沓现金。喜悦从心中涌出,原来赚钱这么容易,从此她感觉找到了一种获取财富的方法。王某和朱某迅速商定了时间和地点,在约定好的酒店见面。当王某看到朱某时,他彻底被她的美貌和出众身材所吸引,激起了强烈的心动之情。朱某是个漂亮的女大学生,她打扮得很时髦,约会前特意洗过澡化过妆,身上还喷了香水,看起来像个洋娃娃,身材也不错。很快,两人在酒店内完成了交易,并互相交换了微信联系方式。这次经历让王某陶醉其中,常常幻想着何时能够再次体验这样的感觉。有一天晚上,王某迫切希望能够放松一下。于是,他立即想起了朱某。他拨通了朱某的电话,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购买朱某整晚的陪伴。听到这个价格,朱某立马答应了。两人再次来到酒店进行交易。然而,王某事前偷偷服用了药物,导致持续时间每次都很长。朱某之前跟王某感受过一次,怎么能不知道王某是什么样的人,这次明显跟上次不一样,这让朱某有些受不了,心里暗骂王某奸诈。但看在两千块钱的份上,朱某为了钱还是强忍着陪伴王某进行了三次交易。在第三次之后,朱某已经筋疲力尽,无法再继续。忙说自己不行了,让王某停手,但他此时正处于兴奋状态,哪能轻易停手。而且今晚上他定的是包夜,所以不理会朱某的话,继续自己未完成的事业。王某又拉着朱某强行进行了4次。朱某感觉自己已经没有力气再反抗,心里既害怕又恼火,但无奈之下只能默默忍受。过了一个多小时,王某也没再主动要求朱某,朱某也迷迷糊糊地睡去了。可是在朱某正睡觉的时候,王某竟然又凑了过来,而这一次朱某也不配合了,她一把将王某推开,说今天到此为止了,下次可以再重新包夜。王某显然有些不高兴,嘟囔着说,“我可是付了钱的!”朱某虽然不情愿,但也不愿意激怒王某,随后又被他强迫着发生了3次关系,王某才心满意足地睡去。朱某越想越气,认为剩下的三次都是王某强迫自己的,于是在第二天一大早就报警说自己被王某强奸了。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在对双方的分开讯问中,王某和朱某都振振有词,互相指责对方的行为有错,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被带回警局的嫖客王某也正在接受警方的讯问,他承认了自己确实是在嫖娼,但对于朱某指控自己强奸的主张大呼冤枉。“她是自愿卖的,而且一开始我们说的就是包夜不限次数!”王某辩解道。朱某则坚称自己并没有同意发生多次性行为,更不曾预料到王某会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强行性侵。这一幕让警察也哭笑不得。【以案释法】本案中,朱某本身从事卖淫行为,这已经涉嫌违法。然而,她选择报警是因为嫖客王某在交易中强行要求进行多次性行为,超出了她的预期。与其他强奸案件相比,本案确实较为特殊,需要认真分析具体细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描述,嫖娼人员王某预付了2000元嫖资给卖淫人员朱某,并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4次性关系,双方都没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这四次性行为符合卖淫和嫖娼的定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一般情况下,涉及卖淫、嫖娼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5到10天的行政拘留,并可能面临5000元以下的罚款。朱某作为另一方,参与了卖淫活动,这是一项违法行为,她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朱某的配合态度以及所遭受的困境可能影响了法院的量刑决定,导致她获得了减刑。在本案中,朱某与王某对于之后发生的3次性关系产生了分歧。王某主张自己支付了2000元的包夜费用,按照行业规则,在包夜时效内(凌晨零点至次日早上7点),应当可以无限次发生性关系。他表示朱某在预付包夜费用之前并未告知限制次数,若当时有明确告知,他或许不会选择包夜。而朱某则主张,在发生前两次性关系后,她明确表示身体不舒服,但王某并没有明确拒绝,所以她认为王某默认了继续进行。然而,在发生完四次性关系后,王某强行与她发生了3次性关系,而这三次并不是在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是一个受到受害妇女主观思想影响较大的犯罪,因为受害妇女的意愿是否自愿参与行为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应以最大化保护受害妇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进行判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朱某已经向警方报警,明确表示后面3次性行为是王某违背她的意愿,强行发生的。因此,可以认定朱某在这三次性行为中是不自愿的。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不应以受害妇女的身份、道德品行、生活作风以及所处的环境作为判断自愿与否的依据。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然而,考虑到朱某之前存在卖淫违法行为,对于王某的量刑可以酌情减轻,但不能完全豁免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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