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十万元

时尚2024-04-28 00:09:28293

原标题:《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十万元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户限南海网、市养式南国都市报8月6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 实习生 邢露文 )《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犬管现予公布,理条例正理区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布重《条例》规定,点管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违反万元免疫、登记、规定饲养、最高经营、罚款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海口户限适用本条例。市养式军事机关、犬管公安机关、理条例正理区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布重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犬只伤人情况和因无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受处罚信息要在住宅区公示

《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的相关信息,制定文明养犬规约并监督实施,将犬只伤人情况和因无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在住宅区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劝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对无证养犬、犬只扰民和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和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 属实的可获奖励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加强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 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条例》规定,海口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

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类检疫证明、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域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和居所证明、犬类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连续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携带境外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动物进出境检疫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前款规定备案或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

(二)犬只近期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三)养犬人身份证明;

(四)养犬人住所证明。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申请办理饲养导盲犬等扶助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收容场所。智能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鼓励养犬人对犬只进行绝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养犬条件的;

(二)申请饲养犬只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骗取养犬登记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四)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没收犬只未满五年的;

(五)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二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

(六)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况违反条例规定都将被处罚

《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犬只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经营台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交通运输和港航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被列入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未进行圈养、拴养的;

(二)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为犬只束犬链(绳),或者犬链(绳)超过规定长度的;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乘坐电梯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携犬出户未主动避让他人的。

犬只伤害他人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或者需要对犬只进行检测时拒不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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