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暴离婚案还劝和吗?法官:慎用调解和好,不轻信施暴人的承诺

探索2024-05-10 22:00:0273456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和法律研究中心原主任 陈 敏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和法律研究中心原主任 陈 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代 敏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代 敏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金 丛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金 丛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院长 任国权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院长 任国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郑 琼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郑 琼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又称国际反家暴日,暴离本报特别邀请到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婚案还劝和法好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和法律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敏,官慎在司法反家暴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用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代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丛、解和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院长任国权、轻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郑琼,承诺与本报评论员屠少萌一起就司法反家暴工作进行交流探讨。涉家施暴

2020年9月,暴离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婚案还劝和法好网红拉姆在直播时被其前夫用汽油严重烧伤,后继发严重感染,官慎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用调此案引起全社会对家暴的解和强烈关注。这位面容姣好、轻信清纯秀丽、乐观向上的藏族姑娘在离婚前已忍受丈夫多年的家暴侵害,本以为离婚后可以逃脱家暴的阴影,却不想仅仅在离婚三个月后便遭遇如此命难。拉姆的悲惨遭遇再次启示我们: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夫妻间的家务事!制止家暴,离不开强有力的公权力支持!

一、识别家暴:理念更新最重要

屠少萌:什么是家庭暴力?为什么说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不一定就是反家庭暴力法所指的家庭暴力?

陈敏: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立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现,但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行为表现是一方面,驱动行为的心理动力是否具有控制和依赖性同样重要。控制是我要你服从我,否则暴力伺候。依赖是我离不开你,你的服从是我的自我价值感的来源。你离开我,我就会有失控感,找不到自我价值感,所以我要不遗余力地重新控制你,直到你回到我身边或者有新人替代你的功能。由于这种暴力专门发生在(曾)有情感或者血缘关系的两人间,其核心是控制,故在上世纪国际社会就将其改称为亲密关系中的暴力。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除了控制型暴力外,还有反应型和偶发型两种。反应型暴力是对控制型暴力作出的反应;偶发型暴力是情绪突然崩溃时的一过性失控。二者都不具有控制性的动机,因此不是法律应当干预的家庭暴力。

屠少萌:以拉姆案为例,拉姆被害是在离婚三个月之后,确切地说,此时家庭已经不复存在,她最后的遭遇也能认定为是家庭暴力吗?

陈敏:是的。拉姆遭遇的是分手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关系中最严重的形式,通常是一方提出分手或者双方已经分手,被迫分手的一方为了重新控制或报复主动分手方的离去而实施的暴力。这也是我为什么说,暴力不管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结婚证,它只管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方依赖另一方的情形的原因。

分手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误认定为施暴人对受暴人感情深,想挽回这段感情,因此情有可原,可以从轻,而不是当成暴力控制的加重情节。这是需要刑事法官高度重视的情节。

屠少萌:据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拉姆的丈夫在家暴后会痛哭流涕、下跪道歉,但过后又会故态复萌,打得一次比一次厉害。请问家暴的发生有规律可循吗?

陈敏:有的。这是家庭暴力典型的周期性和反复性导致的恶性循环,即双方反复从紧张关系积累期→暴力爆发期→平静期(蜜月期)→再次进入关系紧张期。受暴人因为施暴人在平静期的道歉和保证痛改前非而常常对施暴人停止暴力的沟通方式抱有幻想,但结果往往会等来下一个暴力循环。施暴人施暴后的道歉和受暴人离开后的以死相逼,都是控制手段,只要得逞,暴力就会再次出现。因此才有“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之说。

屠少萌:那家暴如何才能在家内有效阻断呢?

陈敏:制止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个人力量难以有效阻断。需要至少三方面的力量。一是受暴人的自我意识要觉醒,要有反抗和求助的意识,并且,任何时候都要保持独立于对方的属于自己的支持系统。二是父母要认识到自己对子女的暴力管教会使孩子成年后因为创伤的强迫性重复而被有同样童年经历的伴侣吸引,无意识地让自己继续生活在暴力氛围中。三是社会和法律要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及时、迅速、有效地干预,以便受暴人敢于求助。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筑起的隔离墙

屠少萌:我国在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令被认为是防范家暴升级、阻断案件由民转刑的有力工具,请问人民法院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什么程度的证明?

代敏: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申请人只需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屠少萌: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家庭成员同居的,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如果是非同居的恋爱关系或离异夫妻关系中的一方被对方暴力或者面临现实的暴力危险,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金丛:家庭暴力区别于其他暴力的本质,是其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对于非同居的恋爱关系、离异夫妻关系,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确实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但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据此,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屠少萌:要及时阻断家暴的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便捷,发出必须快速。今年初,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发出一份全流程在线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预防了一起民转刑恶性事件发生,能如此快速地作出反应,靠的是什么?

金丛:靠的是数字化改革。实践中影响保护令及时性的堵点往往出现在前端和后端。前端,申请人为申请保护令,一方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尤其是涉及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需要到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耗时费力;后端,法院签发保护令后,需要将纸质文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单位亦需要书面反馈协助情况,效率不高。我们围绕实践中的堵点,通过数字化改革,推动当地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反家暴在线协同及数字化改革工作机制》,以此为基础打造“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反家暴模块,从在线申请到在线证据调取、在线保护令签发及在线协助执行,当事人在手机上即可完成操作,全流程在线运行,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打通与公安机关家暴警情数据的共享通道,建立反家暴数据库,省去当事人调取公安机关家暴接警记录的麻烦,同时实现与公安、妇联等协助执行单位的快速联动和及时反馈。

屠少萌:据了解,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也有非常好的工作机制,可否请代庭长为我们介绍一下?

代敏:香洲区法院设立了保护令立案专窗,制定了勾选为主申请书格式,安排专人提供申请辅导,方便申请人快速申请。2023年3月,香洲区法院还在市妇联维权站设立了 “家事诉联网法庭”,受暴妇女、儿童无须到法院,在这里就能一站式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听证、领取。此外,对于需要起诉离婚的受暴妇女,还可在此完成起诉离婚、参加庭审(被告在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的全部事项,这就为受暴妇女、儿童提供了更加安全、零压力的诉讼环境。

三、涉家暴家事审判:助力受暴人开启无惧人生

屠少萌:离婚案件当事人要证明家暴存在的程度与保护令申请人需要证明的程度有什么区别?

代敏:保护令旨在制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暴力,具有紧迫性,故其证明标准为只要证明有发生家暴的危险即可。离婚案件中对家暴事实的证明程度要高于保护令,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曾经发生过家暴,所举证据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金丛:保护令的首要目的是预防,法官更侧重于审查是否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证明标准要低于诉讼中证明家庭暴力的标准。

代敏:保护令并不对过往是否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作评价,只要法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即可发出保护令,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屠少萌:对于要离婚的夫妻,社会普遍有“劝和不劝离”的做法,办理离婚案件一般也会调解先行,但如果发现存在非常严重的家暴行为,法官还劝和吗?与普通离婚案件相比,办理涉家暴离婚案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金丛:不会劝和。办理涉家暴离婚案件,需要特别注意受暴方的真实意愿。部分受暴方向法官表达“撤诉”或“和好”意愿,可能是受到施暴方的暴力影响,法官尤其要注意辨别。

代敏: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家暴离婚案件,如果受暴方坚持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的,应当判决准许离婚。在家暴非常轻微,仅是偶发的情况下,如果施暴人可以保证在一定期限内非经受暴方同意不与其进行接触,更不再施暴,受暴方同意的,可以调解给予和好机会。否则,应慎用调解和好。要注意分清施暴人是真诚悔改还是只是把道歉求饶作为继续控制受暴人的手段,不轻信施暴人的承诺。

此外,受暴人在拿到离婚判决书后也不可掉以轻心,短期内尽量不与施暴人单独接触,以确保安全。如施暴人继续骚扰施暴,应及时报警求助,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屠少萌:实践中也有施暴方坚决要求离婚、受暴方坚决不同意离的案件,此时,该如何处理才能真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代敏:这种情况不多见,但偶尔也有。没有人真心喜欢生活在受暴的环境中,受暴方不同意离婚,可能出于对离婚后不能独立生活、离婚对子女不利、无法取得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担心。但暴力的婚姻关系不应当继续维持,否则,可能发生更严重的家庭暴力。

金丛:是的,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受到了施暴方的经济控制,也可能是自身缺乏谋生能力。此时,法院首先需要向受暴方表明家暴的危害及法院的立场,给予受暴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充分保障受暴方的人身权利;其次需要查明施暴方是否存在经济控制,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充分保障受暴方财产权利;再次需要引入妇联等社会组织,帮助受暴方树立面对离婚诉讼的正确心态,并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获得谋生技能。

屠少萌:法院干预家暴的重中之重是什么?如何让它在审判实践中落地?

代敏:我认为重中之重是:关注受暴方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以正确的审判、调解理念,帮助受暴人和未成年子女脱离暴力环境,过上没有恐惧的生活,同时也避免家暴的代际传递。

金丛:司法反家暴的重点在于审判理念的更新,法院需要通过专门化培训和专业化办理,让法官充分吃透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依法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预防家庭暴力,准确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家庭暴力,做到敢于干预、善于干预。对外,重点在于协同机制的建立,法院需要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与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源头治理的氛围。

四、涉家暴刑事审判:罚当其罪正义张

屠少萌:在一些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常常能看到辩护人以犯罪“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为由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这样的辩护理由成立吗?

郑琼:法官首先应仔细甄别案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家庭暴力不同于家庭纠纷,在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双方是不平等的,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实施暴力的一方通过暴力使受暴的一方因恐惧而屈从,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而家庭纠纷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争执不下的事情或不易解决的矛盾或冲突,不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关系。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而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施暴人)具有单方面的过错,其施暴行为是引发犯罪的唯一或最主要因素。因此如果以“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为由,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无异于认可、纵容一方在婚恋、家庭等私密关系中对另一方恃强凌弱,与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观相悖。

屠少萌:部分涉家暴刑事案件发生后,受暴人基于施暴方及其家人的求情,或念在彼此夫妻一场,会在审理中向法庭提交对施暴方的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那么对涉家暴刑事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以制止家庭暴力吗?

任国权:家庭暴力的施暴人施暴的动机是为了控制受暴人,暴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施控制的手段,施暴行为的发生往往呈现周期性、反复性的特点。因此,对于施暴人适用缓刑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法官在对有家庭暴力施暴史的被告人考虑适用缓刑时,应慎重。首先,应审查被害人的谅解书是否系其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是否存在因亲情、子女抚养、物质利益等原因而被迫出具谅解意见的情形,或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在尚不具备独立判断能力及权利处分能力的情况下出具谅解意见等情形。其次,应审查被告人是否真正具备认罪、悔罪的行为和态度。只有在被告人真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有悔过、补偿行为,积极恢复或减少法益受损的结果,才能对其考虑适用缓刑。

屠少萌: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受暴人犯罪案件中,家暴的认定,会对量刑造成明显的影响。能否谈一谈在刑事案件中,要认定家暴的存在,需要综合考虑哪些方面?

任国权:因家庭暴力证据本身具有稀缺性特征,公安机关取证意识不强以及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等因素,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普遍存在家暴事实认定难的问题。

在认定家暴事实时,首先应审查与家暴事实相关的证据是否已经全面搜集,应向受暴人了解是否还存在知情人,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工具、被损毁的物品等物证,受暴人向妇联、公安机关求助的记录,前往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以及受暴人亲笔书写受暴经历的日记本、施暴人书写的保证书等是否尚未提取,必要时可函告检察机关予以补充侦查。其次,在多数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施暴人与受暴人的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形,此时不应简单地对受暴人的陈述直接予以否定,应审查受暴人关于受暴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后果等细节是否合情合理,同时应听取施暴人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再次,除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外,对家庭暴力的甄别还是一个涉及心理学和社会性别的专业问题。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很难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难以判断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从而存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风险,因此必要时可以邀请家暴问题专家出庭作出解释和说明。

屠少萌:面临一件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案,在检察机关的指控并未提及存在既往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查询是否存在既往的家庭暴力吗?

任国权: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只对被告人(施暴人)系列家暴行为中最近的一次或造成被害人最严重后果的一次行为提起公诉。但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呈周期性循环的规律,总是会反复发生,这种规律决定了施暴人会不止一次地对被害人施暴,直到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案件,因此法官应主动查询被告人是否存在既往的家庭暴力。

郑琼:我曾经办理过一件被告人肖某(化名)杀夫案。检察机关起诉时未提及家暴,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提及丈夫常常酒后殴打自己,但公安机关对其邻居进行查证后,邻居均称不清楚。法援律师会见被告人后得知其案发前不久刚搬家,于是到其之前的住所了解情况,在那里很多邻居、老乡都主动为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作证。此后,遇到类似案件我都会关注是否存在既往家暴史。

■访谈者言

千千万万家庭的和睦安宁是社会安定的基础。然而受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针对妇女以及老、弱的家庭暴力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司法反家暴因此任重而道远。

期待本期访谈对从事反家暴的司法工作者、深陷家暴困境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能够有所启发和帮助。

(本期策划 屠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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